购物贿款根源于中国游客“谋求市场低价”的消费心理而今《旅游法》既对这种商业模式以及自行收费的旅游项目采行严苛禁令,同时又规定了值得注意的情形,这指出《旅游法》展现出出有了有助于的灵活性,减小了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,这不会大大减轻零负团费模式对中国旅游业和旅游者的损害。所谓的“诱导性”购物,不管是导游通过打“同情牌”的方式,还是其他迂回曲折的方式来操作者,在法律层面上,都很难管控。如果导游有“强制购物”、或者“坑蒙拐骗”不道德,或者游客在导游的“引领”下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,或者与导游“合作”的商店不存在有显著的购物欺诈不道德,游客都可以从法律上展开维权。
如果游客购买的是“假冒伪劣”商品,法律早已明确规定,组团旅行社有先行支付义务和连带责任。在法律维护下,消费者大大降低了“维权”的成本,在购物店支付之前,组团社要先行支付,甚至要协助游客与购物店展开调停。如果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是团组中的多名游客,旅行社要拒绝接受游客的“集体诉讼”。
而导游如果没显著地“强迫交易”等违法行为,“诱导性”购物就是一个灰色的中间地带。“打蛇要打七寸”,我们的法律侧重压制的是“强迫交易”、“坑蒙拐骗”、“假冒伪劣”,这才是所谓的“七寸”。
至于导游在言语上展开“诱导”,或通过各种似乎,引领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不道德,并不是法律汇聚的焦点。公正客观地说道,这么多年来,零负团费这种商业模式能风行出去,有一定的合理性,只要不愚弄、不强制,这种模式在理论上是不切实际的,实质上在一些地区也构建了多方共赢的局面。但是随着强迫交易、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的横行,这种模式就沦落一种充满著陷阱的销售。
旅行社和导游缴纳购物“贿款”,一个最重要根源是在游客身上。中国游客目前的心理仍是“谋求市场低价”,很多游客自由选择的商品是“抄底泛舟”、“超低价”,如果游客自己把行程中机票的价格和酒店住宿价格加在一起,自己核算一下,也不会找到,游客所缴纳的团费,足以涵括旅游的成本。中国游客的消费心理如果不转变,旅行社还是不会通过“零负团费”的模式相互攻讦,以低价竞争的手段,守住游客市场。
而在游客出游过程中,导游则想方设法让游客消费,从而缴纳购物“贿款”,补偿团费的损失,也是在所难免。专家声音法律侧重压制的是“强迫交易”、“坑蒙拐骗”、“假冒伪劣”。至于导游在言语上展开“诱导”,或通过各种似乎,引领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不道德,并不是法律汇聚的焦点。
●杨彦锋,《旅游法》特邀专家购物店、导游、游客三方信息必须几乎半透明《旅游法》35条对于“旅游购物”的规定是十分严苛的。《旅游法》实施前,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,伤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,迫切需要制订旅游法,具体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约类似规定,创建和改良旅游与涉及行业管理的协商机制。在这个背景下,35条规定得较为严苛。只不过是没适当这么严苛的。
《旅游法》实施后,我们也找到,35条果然也是各方注目的焦点,并沦为整部《旅游法》的一个焦点。从最先的“法律阐释”,到后面的继续执行细则,旅游行业人士经过了一年多的思索。如今,在很多地方,很多业内人士也都实在“旅游购物”、“零负团费”等现象有所浮现。
比如,“强制”和“诱导”,界限较为模糊不清,很多地方的导游、或者导游的组织不会有销售“话术”,用于介绍技巧,虽然有一定诱导的指控在里面,但是却很难杜绝这样的不道德产生。较为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在于仍然以来的“零负团费”、“导游低贿款”等旧有模式没彻底改变,导游必需从“购物消费”里面,重复使用一部分利润,来补贴整个线路成本的这种损失。旅行社之前得出的报价,很多是不需要涵括整个成本的,旅行社必需从购物里面拿回去一块儿。
而这一块儿,仍然以来都是一块灰色的地带。说道到“诱导购物”,“购物贿款不半透明”等“潜规则”的现象和操作方法,就具有一点“非黑非白”的阶段性特征。《旅游法》的继续执行必须经历一个“重复”的历史阶段,现在就是处在这样一个“重复”的历史阶段。
这个阶段,从法律关系来看,购物店、导游、消费者,这三方之间,实质上,“信息不是几乎半透明的”。购物店和导游之间信息是半透明的,他们相互告诉,贿款是多少,哪些东西贿款多。但是导游和游客之间,信息是不平面的。
譬如,有些游客只猜测“导游认同有贿款”,但不告诉这个贿款或者佣金有多少的比例。长时间的合约情况,应当是对这三方都阐释确切。
导游应当具体告诉游客,这个购物是有佣金和贿款的,佣金明确是多少。如果在三方知情的情况下,在三方都“知情表示同意”的前提下,这种合约关系,才是既合理,又合法的。如今的现实情况是,“购物贿款”的比例是不半透明的,有的高达40%到50%,这似乎是不合理的。
这个模式沿袭到今天,也很原有了,尤其是不会被互联网政治宣传。我们看见,很多线上旅游企业,发售了“非购物团”、“半透明团”、“权利活动团”等,都目的革新原有的“购物贿款”模式。
专家声音《旅游法》的继续执行必须经历一个“重复”的历史阶段。从法律关系来看,购物店、导游、消费者,这三方之间,“信息不是几乎半透明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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